关于做好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账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局财函〔2023〕175号
局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及余额调整
“1601固定资产”一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新增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6个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160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一级科目下对应新增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3个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其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不计提折旧。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新增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下自行增加三级明细科目,并按照《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调整对应表》(附件1)和《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4885-2022)(财务管理服务平台主页“政策法规”-“其他管理制度”可查询下载)对应关系调整科目余额。
二、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财务管理服务平台将于11月10日前完成固定资产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调整设置,并相应调整系统级报表公式。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明细科目下载、单位级明细科目设置以及余额调整等工作(附件2)。
(二)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最新固定资产分类计提11月固定资产折旧。
(三)2024年1月1日起财务管理服务平台将停止使用原固定资产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附件:1.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调整对应表
2.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调整操作说明
财务管理司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