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局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障公务,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司(室)以及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与异地部门间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填写《出差审批表》(附表1),按规定报批。两个以上单位组队出差,可以由负责组织单位统一办理出差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三)其他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限额标准内选择相应的宾馆住宿,标准如下:
(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开支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800元。
(二)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开支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至500元不等(区分不同地区,见附表2)。
(三)其他人员,住宿费开支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10元至350元不等(区分不同地区,见附表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开支标准为:前往西藏、青海、新疆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20元;前往其他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两个以上单位组队出差,可由负责组织单位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费用原则上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可以按规定标准填报《伙食补助费申领表》(附表3)领取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
第二十条 参加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住宿费、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开支差旅费;发生超支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明细单》(附表4)、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住宿费发票、《伙食补助费申领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预支差旅费的,应当严格履行借款手续,由经办人填写借据,注明借款用途,提供《出差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确需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填写现金支付说明,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公务活动工作纪律。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务管理司、审计室和机关纪委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局办〔200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