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干部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干部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管理工作,减轻干部职工负担,节约人员经费开支,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关系在局机关财务的干部职工,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可以申请参加干部职工子女医疗统筹(以下简称医疗统筹),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终止医疗统筹关系。
纳入医疗统筹的干部职工子女,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 干部职工参加医疗统筹前,应当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的相关规定,为其子女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干部职工申请参加医疗统筹的,应当持生育服务证、社保卡,于每月20日前到财务管理司办理参加医疗统筹手续。
第五条 参加医疗统筹的干部职工,按每人每子女每月1元的标准缴纳医疗统筹费,由财务管理司自干部职工参加医疗统筹次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
干部职工子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从参加医疗统筹当月起报销,之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六条 干部职工通过医疗统筹报销子女医疗费的,其子女应当在居住地医保定点的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在非医保定点的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仅限于急诊。
第七条 医疗统筹的报销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干部职工应当及时报销子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当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当年12月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
第八条 干部职工应当凭医院开具的门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或者配偶所在单位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的医疗统筹分割单,办理医疗统筹报销手续。
持门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报销的,需要同时提供医生处方和治疗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明细单;持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医疗统筹分割单报销的,需要同时提供医疗票据复印件。
到非医保定点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就医的,票据及处方应当加盖“急诊”印章。
第九条 医疗统筹可报销范围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所规定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条 医疗统筹报销实行限额比例。一个统筹年度内,干部职工实际支付子女医疗费金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部分及自费项目)在50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50%;超过5000元的部分,报销25%。干部职工持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医疗统筹分割单报销的,报销金额不超过医疗统筹分割单未报销部分。
一个统筹年度内,干部职工实际支付子女医疗费金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部分及自费项目)达到15000元以上时,报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子女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由干部职工自理,或者根据需要由财务管理司开具医疗统筹报销分割单,通过配偶所在单位核报。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为子女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应当通过保险公司报销后,再凭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医疗票据复印件办理医疗统筹报销。报销以医疗费全部发生金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部分及自费项目)为基数,报销金额不超过保险公司已报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报销医疗费,经查属实的,追回已报销的费用,并取消其参加医疗统筹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会同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7日印发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职工子女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