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局机关各司(室)及局属有关单位,使用局出国费项目经费组织或者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访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等。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应当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标准,严格规范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的程序、手续,严格控制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规模。
第四条 人事司负责制定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制度及计划编报、预算编报、支出初审等工作。财务管理司负责制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制度及预算管理、支出审核、报销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从局本级出国费项目列支,预算管理执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规定。每年6月份,人事司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编报的统一要求,结合下一年度因公出国访问、培训工作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出国费项目经费预算,报财务管理司纳入部门预算,经局领导审定后向财政部申报。
第六条 每年11月份,财务管理司按照部门预算“一下”结果向人事司下达出国费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数。人事司按照预算控制数,结合下一年度因公出国访问、培训项目计划,向财务管理司报送下一年度出国费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由财务管理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务管理司应当按照用款计划审核出国费项目经费支出,对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支出部分,不予办理结算支付。
财务管理司定期编报出国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会同人事司统计有关出国费数据。
第七条 每年1月份,财务管理司根据上一年度出国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部门决算数据,人事司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因公出国访问和培训团组数、人数,参加外单位因公出国访问和培训人次数,以及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培训费是指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以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本级别人员可以乘坐舱位等级的,应当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预算中列明,并报人事司和财务管理司批准。未列入出国预算、未经人事司和财务管理司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附表1)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当事先报人事司和财务管理司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以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附表1)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应当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附表2)执行,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短期培训的,可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目的地国家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经人事司和财务管理司批准后,按照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列入出国团组预算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列入出国团组预算并报批,按照厉行节约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团组预算审批管理。团组承办单位应当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附表3)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明细表》(以下简称《预算明细表》,附表4),由人事司、财务管理司分别出具审批意见。填报时,有开支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编列预算;无开支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在《审批意见表》中事先说明,并在《预算明细表》中详细列示。
除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外,团组和个人出国前,由人事司在局政务内网公示人员名单、出访国家(地区)、主要任务、日程安排、邀请单位、经费预算等信息。
第十八条 预算获批后,方可购买机票。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直达目的地国家的航班,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的中转地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邻近目的地国家的中转地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事先报经人事司和财务管理司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在国内发生的费用,如签证、保险、礼品、机票购买等所有费用,应当通过公务卡、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使用转账支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供经人事司签批的转账支票借据、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以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预算明细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财务管理司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如需购汇的,在办理转账支票借款手续时,由财务管理司出具银行购汇申请书,承办单位携支票和购汇申请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业务。购汇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当将支票存根和购汇申请书(客户留存联)交回财务管理司。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结束后,外汇如有结余,承办单位应当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携财务管理司出具的退汇申请书到原购汇银行办理退汇业务,并持退汇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到财务管理司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支出实行统一审核报销制度。团组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编制《因公临时出国支出明细汇总表》(附表5),经团长签字确认后,持相关票据、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和《预算明细表》复印件等材料到人事司办理报销审核。经人事司审核同意后,到财务管理司办理财务报销结算手续。
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据实报销的,应当如实提供有效原始票据。其他在国外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境外承接机构统一支付的,可由境外承接机构提供票据及费用支出明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团组经费核销及其他所有事宜办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因公出国支出明细汇总表》撰写团组经费决算报告,经人事司、财务管理司会签后报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应当与培训承接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国外培训活动的时间、地点、费用等情况,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协议应当与《审批意见表》、《预算明细表》一并报批。培训协议金额应当与《预算明细表》保持一致,并附费用支出明细。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收取外单位参团人员培训费用的,应当在团组首次借款前收齐,并统一到财务管理司办理缴款手续。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承办单位应当在出国前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资助手续,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核销和国际旅费资助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出国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当及时在政务内网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财务管理司应当会同人事司按照“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出国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司应当建立健全出国费项目经费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出国费项目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室应当加强出国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人员进行出国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出国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局工作人员经选派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标准,按要求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以及承办单位出具的团组预算支出明细。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承办单位开具的团组支出明细及相关票据。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中长期(90天以上)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司会同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