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服务平台 2022-03-3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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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审批备案流程,确保资金存放安全高效,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办〔202038号)和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财务管理司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银行账户数量

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规范使用银行账户存放资金,银行账户一经开立,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频繁变更。同类经济事项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银行账户,因新增经济事项,需要新开立银行账户的,原则上要保持单位银行账户总量不变。可以在同一账户内分账核算的,不得再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二、规范开户银行选择

各单位应当优先在《国管局银企互联合作签约银行名单》中选择开户银行,按照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其中,有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无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及非预算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开户银行选择的内控机制,确保相关程序公开透明。

三、加强非签约银行开户管理

各单位为特殊业务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认真调研签约银行有关服务情况。签约银行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或服务价格过高的,可以采取竞争性方式邀请非签约银行参与,充分对比各银行间服务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开户银行,并形成市场调研报告。选择非签约银行开户应当作为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待通过后报财务管理司审批。

在非签约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产生的银企(政)互联有关技术费用和后续支付手续费由开户单位自行承担。

四、严格审批备案管理

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附本单位办公会议纪要等内控决策材料。有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当先将开户材料提交财务管理司审批、备案,再持财务管理司批复材料到财政部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待银行开户完成后再将开户材料报财务管理司备案。

 

 

                 财务管理司

                  20211223